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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农民工承建千万元工程面临讨薪难题
作者:佚名 来源:大河报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12-1 17:37:29
在忙”;记者追问工程是怎样转包的,他回答“不清楚”。

  一审判决 实际施工人应拿回巨额欠款

  楼房竣工后,让黄建伟和张生心烦的“麻烦事”,是得不到工程欠款。

  “按照开发商和亚太签的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95%的工程款。俺想着这是转包的活儿,名不正言不顺,就一直等。”黄建伟说,等到房子开始销售,他们仍没拿到钱,“俺只好状告开发商和亚太,依法讨薪,去年8月,法院正式受理”。

  “你们的转包行为本身就不合法,能获得司法支持吗?”记者问。“当时心里真没底,但是俺没办法,贷款得还,工人工资得结算,全指望工程款了。”黄建伟说。

  采访中,对欠款原因,亚太公司认为工程还没有最后结算,不能付款;开发商则称他们是与亚太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黄建伟、张生未签订任何协议,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2010年8月,黄建伟和张生拿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文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亚太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黄建伟和张生,违反了工程不得转包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但该工程的实际施工者是黄、张,且三幢楼已销售,其主张工程价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判令两公司向张、黄支付工程价款665万余元及利息,并退还质量保证金39万元。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中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也就是说,黄建伟和张生虽然干的是转包工程,但他们作为实际施工方状告发包人(开发商)以及分包人亚太公司,法院是支持的,开发商应对黄、张承担欠款支付责任。”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节说,最高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初衷,正是基于对从事建筑行业农民工利益的维护。

  刘节同时认为,工程转包属违法行为,实际施工人通过法律手段讨薪时,却不受此行为影响,这似乎存在着法律悖论,“根据我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但实际上,只要工程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即便存在转包现象,也很难被追究,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难免致使工程转包陷入恶性循环怪圈”。

  工程转包 唯利是图滋养“非法营生”

  尽管一审赢了官司,但黄建伟并未彻底安心。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与亚太公司已提起上诉。

  “俺还欠着几十个工人的工钱,得不到工程款,就没办法给他们发工资。”他说。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在建筑领域很平常,其实质就是工程被多次转包造成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建设单位将一项工程指定给某一施工单位后,施工负责人如果将工程再私自转包给其他人,工程转包人拿不到工程款,或拿到工程款后溜之大吉,农民工就无法得到劳动报酬。他说,当前有个普遍现象,就是开发商建一个项目,工程款都由施工方先垫付,施工方为转嫁资金风险,便以挂靠形式承接工程或将工程转包给低资质单位甚至“施工游击队”,这就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恶性欠款链条:房产企业欠建筑公司钱,建筑公司欠材料供应商和施工队钱,施工队欠农民工钱。

  工程非法转包带来的恶果不仅是欠薪,更有危及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之虞,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中,大楼装修工程就被违法违规层层转包。

  “客观地说,工程转包已成为建筑行业的‘潜规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有关人士认为,建设方和施工方唯利是图,加上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严,正是造成这一现象屡禁不绝的根源。往往是施工单位收取转包费后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显然,这极有可能导致难以估计的恶果。不仅是上海“11·15”火灾,重庆綦江彩虹桥和湖南凤凰桥垮塌等事故,也都与工程转包有关。

  采访中,记者问黄建伟:“你对最终胜诉有没有把握?将来还打算干建筑吗?”

  黄想了想,说:“我不知道到底能不能得到工程欠款,能拿到多少。说实话这个活权当花钱买经验了,我以后还想做工程。”

  “你没有建设资质,也缺少固定工人和施工机械,还准备转包工程?”记者追问。

  黄建伟笑笑,没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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