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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与设计变更的关系探讨
作者:王建华 …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4 15:04:16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章,规定在施工监理中,对于非实质性的或比较小的设计变更,在取得设计方的授权时,监理师可以对设计进行变更。从根本上赋予监理师设计变更的相关权利,使监理师行使设计变更权有法可依,名正言顺,这一点至关重要,否则一切就无从谈起。 

  其二,提高各方主体的人员素质,使设计变更更加科学合理。项目建设中的设计变更涉及到业主、设计方、施工方、监理师等各方主体,要使设计变更真正地科学、合理,确确实实与项目的三控制目标相一致,则必须全面地提高各方人员的素质,如观念、知识、能力、水平、道德等等。因为,再完美的制度最终还是靠人来实现。 

  其三,建立监理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促使监理师更好地行使权利、合理地承担责任。 

职业责任也称为专家责任,它是指提供专门技能或者知识服务的人员,因其服务的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在此,专家显然是指具有特定的专门技能和知识,并以提供技能和知识为业的人员,如律师、建筑师、医师等,监理工程师当然是其中的一类。 

  监理工程师应当基于职业特性承担高度的、专门的注意义务。建设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的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应尽的义务。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资格和社会地位,而又由于建设单位的信赖而被委托监理,所以,其应当承担与其地位和业务相称的、以信赖责任为基础的高度注意义务。 

  在此,导致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过失而非故意。即监理工程师在自身的专业范围内由于过失导致了建设单位或依赖于监理工程师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否则,不属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承担的范围。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关系重大,而且具有两重性。因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对象是投资巨大,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一旦损害发生,涉及的方面较多,损失的数额较大。同时,对于监理工程师自身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因为监理工程师凭借自身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其自身的信誉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除了经济损失外,信誉的损害往往难以估量,有时甚至会影响其职业生涯。所以,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具有两重性。职业责任保险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了较好的途径,用以转移由于职业责任给建设单位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相关主体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保护。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提供专门职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专家行为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显然,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其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损失,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也由保险公司负责。 

  职业责任保险,国际上已运用在许多方面,如医师、建筑师等。而我国目前尚未有效开展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更无先例。 

  建设监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监理工程师提供专业服务所面对的风险已明显地表现出来,但是,并没有受到重视,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本文认为,要进一步推动监理事业的发展,就必须重视监理工程师的重要风险的防范,而其最有效的方法乃为建立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其四,借鉴国际惯例。我国加入WTO在即,全球一体化的行业运作势在必行,所以,必须考虑有选择地吸收国外的一些先进甚至是超前的做法,逐步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 韩玉英 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出路之我见 建设监理,1998,(4). 
[2] 邹海林 责任保险论 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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