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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条款中对有关索赔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12 12:28:10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①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④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⑤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前③、④条规定相同。

  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按以上确定 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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