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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成本不同导致的税务处理各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9 20:21:15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法规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扣除,不能重复计入开发成本中。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要求,在审核利息支出时应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调整至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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