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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7 15:29:09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权利以实现工人的劳动报酬。

  立法目的之二就在于通过设立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效地保证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迅速回笼,节约资金占用成本,形成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在工程建设中,物化到建设工程价值中的,不仅仅是劳动价值。按照工程造价构成理论,在一项工程的价格中,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项,人工工资只是工程造价中一项,一般情况下,人工工资只占工程造价的巧%到20%,更主要的是承包人付出的材料款(特别是在包工包料施工的情况下)、设备使用费、施工管理费等。因此,物化到工程价格中的除了施工工人的劳动外,更主要的是承包人的各种实物与资金。通常,工程价款的数额比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价款数额要大得多,对于有的建筑企业来说,有时一项工程款的拖欠就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的呆滞,导致资金周转不灵,特别是对于那些依靠贷款作为工程款垫资和以赊购其他企业材料进行施工的企业来说,工程款的拖欠,不但使企业维艰,而且拖累其他企业陷于“三角债”的泥潭,甚至导致建筑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有些建筑企业在拖欠工程款难以收回或者无法收回时,对于其施工的其他工程往往会采取偷工减料的方式来降低成本,导致了“豆腐渣”工程恶性循环地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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