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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模式之比较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6-18 15:22:06

  我国进入WTO以后,国内市场将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世界性的竞争将在我国国内进行。本文主要对国际上和国内流行的四种承包模式进行讨论,比较它们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使国内的承包商在残余国际竞争时能够扬长避短,发挥自身的优势。

  一、施工总承包

  这是目前国内应用最广的一种建筑工程承包模式。大多数施工单位甚至业主单位都已经熟悉。设计和施工由不同的单位完成。一般是业主委托一个设计单位,建筑师和工程师对项目进行设计。设计完成或接近完成时,业主找一个承建商,按照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进行施工。承建商一般将项目分包给不同的专业分包商。施工过程中,业主在设计单位协助下或者另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承建商按图纸和技术条款施工。设计单位设计上要满足业主的预算和功能要求,也希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纸和技术条款施工。但是,施工单位却不必对有疏漏和错误的图纸负责。此外承包商主要考虑是尽快完工,而不要超支。设计和施工两方面目标显然不同。设计图纸若有问题,施工单位照图施工,结果业主受损。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业主要对技术条款的完整性和施工现场地质条件负责。这种承包方式的组织结构图见图一(其中分包商及供应商具体由谁指定,主要是依据承包合同确定)。 

  这种承包方式存在的主要缺点是:

  1、工期较长。如果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来说,也要等项目全部设计结束后才进行施工招标,然后再进行施工,建设周期势必很长,对发挥投资效益不利。

  2、设计与施工相脱节。这也是这种承包方式最大的缺点。由于设计单位有时对施工过程的具体工艺缺乏足够的重视,使其在设计过程中很难从设计方法及实际成本的角度来尽量选择降低造价又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方案。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对项目的投资控制既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同时也缺乏足够的深度。

  3、会引起较多的设计变更,增加建设成本。随着现代化建筑的构成日趋复杂化,如果设计和施工过程仍旧按顺序依次进行,设计在施工上是否可行一直要等到设计全部结束并招标后才比较明朗,则往往会引起较多的设计变更。

  4、合同总价难以确定。如果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承包商会尽可能地浪费材料,以使计算酬金的基数变大。业主承担项目成本的全部风险。如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会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以增加可获利润。由于竞争激烈,承包商投标时为了中标已经将合同价降得非常低。为了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获取利润,承包商势必会偷工减料,造成“豆腐渣”工程。另一方面,施工过程通过一次招标即委托出去,而且招标时间不允许拖得太长,因此业主很难得到施工的最合理价格。

  5、业主工作量大。业主要同时和多个单位打交道:承包商,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甚至包括分包商和供应商。业主周旋于多个单位之间,解决出现的矛盾,而业主可能并不精通建设工程管理。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费钱费力却帮了倒忙。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

  这种承包模式在《建筑法》第24条已有所体现:“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但是国内的总承包的具体含义是因时因地而异的。有时指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然后将工程某些部分分包出去的承包商;有时指同业主签订设计和施工都承包的合同的承包商。所以它与这里所说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还是有所不同的。 

  不利之处在于:

  1、业主不能对工程全程控制。如果业主要审批设计的每个阶段,然后才能施工,就会使设计施工合同的优点部分丧失。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业主的风险,比如,如果业主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是有缺陷的,那么业主就剥夺了自己以后将责任推到设计——施工承包公司身上的权利。

  2、风险承担过于集中。设计——施工承包商承担了工程的全部风险,也就是说一旦总承包商违约,并难以赔偿巨额赔偿金,那么将没有任何单位负连带责任。

  3、合同总价难以确定。因为在招标时,设计图纸尚未完成,所以难以定出合理的合同总价。如果使用成本加酬金方式,又会使承包商降低减少建设成本的积极性。 

  虽然这种模式优点颇多,但条件过于苛刻。就目前国内的承包商而言,只有很少降低减少建设成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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