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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恶性竞争问题探讨
作者:张曾莲 来源:毕业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5-1 17:55:02
强强联合更是举步维艰。

  第四,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中标的恶性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助长歪风邪气,严重侵害和打击其他正当合法经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外经营积极性。

  最后,经常采用恶性竞争获取项目的企业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更大。这些企业因为只重视抢占市场而不关注项目现金流,一旦发生亏损或经营环境恶化,常常不得不用其他项目收到的工程款填补前面的亏空,造成现金流恶性循环。如果情况继续恶化,甚至可能因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给企业带来破产风险。

  (二) 间接影响及后果

  首先,与政府初衷背道而驰。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初衷之一是希望中国公司广泛参与国际竞争,与行业内世界知名企业直接较量,并以此为动力促进企业发现问题和差距,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实力。但如今在一些特定区域市场中,竞争在某种程度上已变成窝里斗,这显然与政府的良好初衷相违背。

  其次,降低了政府优惠政策的效用。对于一些由国内政策性银行向外方业主提供出口信贷的带限制条款项目以及由中国政府提供的贴息贷款项目,中国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使得政策效用大大降低。

  再次,低价中标可能成为安全质量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低价中标将会产生传导效应,总包方为了维持自己的利润率,更容易倾向于将工程发包给资质不高但报价低的分包商,加之我国对外承包的工程项目大多属于所在国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一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就会对当地甚至东道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前不久山东电建总承建的印度电厂烟囱项目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就是例证。

  最后,隐藏在表面中标喜讯后的实质性损害难以被发现和重视。一些通过恶性竞争方式进行海外经营的企业常常在中标前非常仓促,中标后则报喜不报忧,导致公司本部和国内审批部门很难发现可能导致实质性损害的潜在风险。

  四、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一) 政府部门、商会、金融机构方面

  对政府部门而言,可以采取7个方面的改进措施。(1)商务部作为对外工程承包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加大政策协调力度,引导和监督企业有序开拓对外工程承包市场,避免恶性竞争。(2)国资委应加大对同类央企的整合力度,同时重点推动内部资源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企业集中。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绩效评价与考核体系,缓解央企为提高财务经营指标而不惜进行恶性竞争的压力。(3)针对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之间业务同质化严重的问题,政府一方面应鼓励和推动企业进行联合、重组,走集团化、规模化道路,减少内部竞争,形成规模效应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应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比较优势,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在最熟悉最擅长的方面有所作为。(4)相关部门应制定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市场的总体规划,按照企业规模、专业、资质、资信等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守规企业给予公开表彰和政策倾斜,对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其对外经营许可证。(5)针对之前监管工作重点完全落在中标后审批环节而在投标环节的监管不力这一弊端,相关部门应改变工作思路,大力加强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许可管理,从而将恶性竞争行为遏止在萌芽阶段。(6)相关部门应制定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违规企业形成强大的政策和道德约束力。同时督促企业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中资企业声誉和国家形象。(7)政府应重点培育和扶植综合实力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取消落后企业市场准入资格。同时要积极推进行业内的专业化分工,从政策上支持专业特点突出、技术实力较强的中小承包企业,培育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群体。通过严格市场准入,推行分类管理,为不同企业创造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环境,从而最大限度避免企业间的恶性竞争行为。

  对商会而言,要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商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大项目协调力度,加速推进行业自律。在新的形势下,商会应与时俱进,尽快制订并实施新的协调办法,推动传统的滞后、单一协调方式向超前、立体化协调方式转变。

  对金融机构而言,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挥其监督和引导作用。对于通过恶性竞争中标的项目,可以该企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将其列入黑名单,向其提出更高的融资条件和担保要求,必要时拒绝发放贷款。

  (二) 企业方面

  对企业而言,可以采取5个方面的改进措施。(1)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应加强相互合作,可以尝试通过协调报价、联合报价等方式参与投标。与单打独斗非得拼个鱼死网破相比,合作能变对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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