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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成本不同导致的税务处理各异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0-9 20:21:15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六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开发成本时,也有基本相同的内容,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二者虽表述相同,但在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中,开发成本的处理仍有区别。

  1.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处理,二者有区别。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而在土地增值税中,此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就是说,二者差异的项目,在土地增值税中,都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处理。

  2.对前期工程费的处理,二者一致。企业所得税中,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土地增值税中的费用项目与之相同。因此,二者的业务处理没有区别。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范围和内容,二者相同。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土地增值税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虽然前者特别规定了建筑费用和安装费用,后者特别规定了承包方式和自营方式,但二者的范围和内容完全相同。

  4.基础设施建设费,都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土地增值税中的费用项目与之相同。虽然前者强调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费用,后者强调是开发小区内的费用,但无论哪种,都允许按受益对象合理分摊,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5.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处理,二者有区别。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土地增值税中,还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二者的区别是,企业所得税对此有限制条件,即必须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而对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则应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余一律按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土地增值税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6.对开发间接费的处理,二者有区别。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和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间接费用相比,前者比后者多了工程管理费和营销设施建造费。税法规定,工程管理费符合土地增值税间接费用范围,可以作为扣除项目。而营销设施建造费能否作为扣除项目,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7.预提费用和利息费用的处理,二者有区别。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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