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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县级供电企业强化管理若干举措
作者:佚名 来源:论文在线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19 17:14:52
理标准和高严细实的工作作风。

  上收代管以来,省市电力公司虽然统一组织制订了一些管理制度和办法,但随着近几年改革的逐步深化、管理水平的逐步提升,有些制度办法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如2006年2月我国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原来的财务管理制度做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有些尚缺乏统一制度规定的管理工作,如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投融资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制度、资本运营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批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应尽快建立和完善。

  3.1.2 强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确保经营目标实现

  对县级供电企业的管理应该是全方位的。除了加强正常的安全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外,对其开拓电力市场、资产的保值增值、内质外形建设、社会贡献等经营业绩情况,都应量化成可考核的业绩指标,建立相应的评价考核奖惩标准并列人年度经营承包合同中。严格按评价考核办法进行奖惩,并记人各企业领导班子的业绩档案,作为干部晋升的重要依据。

  3.1.3 开展企业监察、审计和同业对标工作,狠抓制度落实

  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标准、业绩承包评价考核办法等,只能使各县级供电企业做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但再好的制度,再好的办法,如果不认真贯彻落实,就等于一张废纸。因此必须狠抓落实工作,切实提高各级班子的执行力。必须开展常规性的年度效能监察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经济责任的审计可结合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进行,避免过多的重复审计和检查,以免过多干扰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同业对标工作能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各县级供电企业争做标杆、争先创优,应很好地坚持和推行。

  3.2 开拓电力市场,规范营销管理

  “十五”期间各地面临缺电紧张局面,为了充分整合优化企业资源、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筹划和规避重复纳税环节、增强企业获利空间,一些大型或特大型企业以及民营企业新上或扩建自备电厂,有的甚至无开工许可,无立项计划,无并网协议,无电价批复。在用电环节,以各种不法手段窃电、恶意逃交电费等不法行为,扰乱了电力生产经营秩序。而在代管县级供电企业内部营销管理机制不健全,仍然存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对电力市场经济形势的研究和与电网经营企业规范管理的要求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竞争意识和优质服务意识不够强,传统的计划经济意识和管电作风仍然存在;二是整顿规范电力市场用电秩序力度还不够强;三是管理还比较粗放,营销管理流程和技术措施还比较落后,用电计量设备和MIS系统老旧等问题都比较突出。因此,必须着力加强电力市场研究和开拓,规范营销管理。

  3.2.1 强化竞争意识,开展个性化服务

  在国民经济、社会快速稳健发展的过程中,用户对电力供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供电企业必须切实看到电力市场发展中的商机,强化竞争意识和忧患意识,真正做到优质服务。要认真做好电力市场的调查,超前研究发展趋势,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用电客户,开展个性化服务。对具有建设自备电厂能力或倾向的用电大户,要特别关注其发展动向,除了在保证供电安全、电能质量、优质服务外,还要对其厂区或园区内用电发展规划、技术支持系统等方面进行参与、指导和服务。使用户真正体验到电网供电的安全、洁净、优质、高效,使电网企业及时了解用户的用电需求,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3.2.2 要深化价格政策研究,实现与用户的双赢

  要认真研究对用电大户的差别电价政策,依法制订对用电大户的用电差别电价,在满足了补偿电网成本、依法纳税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核定用电大户的基础用电量,对超出基础用电量的用电大户实行双赢电价,向用户让利,促使用电大户自动放弃建设自备电厂。

  3.2.3 强化用电稽查,规范市场秩序

  要充分利用用电技术支持系统和电费结算中心的技术手段,开展对各类用户的用电分析,特别是要建立对大用户的风险预警机制。针对用电分析中发现的各类用户的用电异常,实施跟踪稽查工作。要建立常设用电稽查机构,制定完善用电稽查制度。对用电稽查中发现属于技术故障或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漏计或误计电量现象,要及时进行追补电量、电费;对于窃电行为,除追缴电费外,还应依法加收罚款;情节严重或构成违法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开展常规性的用电稽查工作,严肃打击和依法处置用电中的不法行为,建立起良好的用电市场秩序。

  3.2.4 细化抄核收工作流程,确保电费回收

  电费结算中心的成立,再造了电网企业内部传统的抄核收工作流程。电费结算中心用电MIS系统和网上银行结算电费功能的有效运转,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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